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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配合调取证据时 律师可采取的法律策略与应对方法

2024-12-17
来源: 必有法律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会遇到公安机关拒绝或拖延提供对辩护有利的证据材料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并采取相应的法律策略和措施,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本文将探讨律师在面对公安机关不配合调取证据时的法律对策及实践做法。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这表明了律师有权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 3. 如果公安机关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证据,律师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 申请法院签发调查令:根据《解释》的规定,律师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签发调查令,授权律师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如果法院批准了调查令,那么律师可以直接凭此前往相关部门获取所需证据。

  2. 申请检察院介入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监督机关。当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不配合调取证据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可以请求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履行职责。

  3. 申诉或控告:如果上述手段未能解决问题,律师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请求其纠正下级公安机关的不当行为。

  4. 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果最终无法通过以上方式获得关键证据,且该证据系由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律师可以在审判阶段依据《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主张由于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导致证据无法取得,从而申请将该证据予以排除。

  5. 上诉或抗诉:在审判过程中,若因公安机关的不配合而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致使判决错误的,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提起上诉;如果是公诉案件,也可以建议公诉机关提起抗诉。

  6. 媒体曝光和社会舆论压力: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所有的法律途径都失效,律师可以考虑借助媒体的报道力量,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和支持,给有关部门施加一定的舆论压力,促使其重新审视并改正错误的做法。

二、典型案例分析

在某起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了多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线索,但公安机关始终未能提供这些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采取了以下步骤:

  1. 申请调查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书面申请,说明需要调取的特定证据以及这些证据可能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于是签发了调查令。

  2. 申请检察院介入:在调查令被拒的情况下,律师又向当地检察院递交了申请书,请求他们对公安机关不配合调取证据的行为进行监督。

  3. 申诉和控告:在仍未得到有效回应的情况下,律师进一步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检察院进行了申诉和控告。

  4.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鉴于无法直接获取关键证据,律师在庭审时提出,由于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导致了证据缺失,应视为非法证据,要求法院将其排除。

最终,经过多轮法律斗争,上级公安机关责令原办案单位提供了部分证据,虽然仍有部分证据未能取得,但这些已提供的有利证据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

三、结论

面对公安机关不配合调取证据的情形,律师应当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利用现有法律体系内的各种救济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调查令、寻求检察监督、申诉和控告等,同时也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以便在必要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或者其他必要的法律行动。此外,保持与委托人良好的沟通也很重要,确保他们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在必要的时候调整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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