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修订《刑法》:网络与金融犯罪领域的重大调整与深远影响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高度融合,网络与金融领域成为犯罪活动的新领地。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其中涉及网络与金融犯罪的条款尤为引人注目。本文将探讨新修订《刑法》中有关网络与金融犯罪的重大调整及其深远的影响。
一、网络犯罪的规制强化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完善
新修订的《刑法》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同时,提高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加大了对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增设
针对日益猖獗的网络黑灰产业,新修订的《刑法》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该罪。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切断网络犯罪的产业链条,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网络犯罪行为。
- 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细化
新修订的《刑法》对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造成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用户信息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等情形之一的,构成该罪。此举有利于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承担起网络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金融犯罪的严厉打击
- 洗钱罪的扩大适用范围
新修订的《刑法》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的范畴,即行为人在完成上游犯罪后,又以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为目的实施洗钱行为的,也构成洗钱罪。这使得反洗钱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通过自我清洗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 集资诈骗罪的加重处罚
新修订的《刑法》对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加大对集资诈骗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此外,还规定了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举措有效提升了金融犯罪的成本,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补充和完善
新修订的《刑法》对操纵证券市场罪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增加了新的操纵手段,如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不以成交为目的申报买卖股票等,并对多次实施操纵市场的行为予以严惩。这些修改有助于净化资本市场环境,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三、典型案例分析
- “徐玉玉案”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徐玉玉案”中,被告人杜某等人非法窃取并向他人出售高考考生个人信息,导致被害人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相应刑罚。此案凸显了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同时也表明了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高压态势。
- “e租宝”案与集资诈骗罪
“e租宝”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该平台打着融资租赁旗号,大肆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涉案金额巨大。最终,法院判决主犯丁宁等数人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处以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的审判彰显了国家坚决打击金融犯罪的决心,也为广大投资者敲响了警钟。
四、结语
新修订的《刑法》在网络与金融犯罪方面的调整体现了立法机关与时俱进的精神和对社会关切问题的积极回应。这些调整不仅增强了相关罪名的可操作性,而且大幅提升了违法行为的法律成本,为维护网络安全和金融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未来,相关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新法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从而构建一个更加健康、安全的网络空间和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