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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更新:业务范围扩大了哪些领域?

2024-12-14
来源: 必有法律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最新修订版于2014年3月13日由银监会正式发布,该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扩展和调整。根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有所扩大,涵盖了更多的金融服务领域。以下是具体的内容变化及分析:

一、新增的业务领域:

  1. 融资性售后回租:金融租赁公司可以通过购买承租人自有设备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即“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这一业务的开展,为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和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了新的渠道。

  2. 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金融租赁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的定期存款,这有助于拓宽其融资渠道,增强资本实力。

  3. 与商业银行等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发和实施金融产品和服务方案,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

二、优化后的业务模式:

  1. 经营中资企业境内、外所拥有的而不准备出售的固定资产: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对企业现有固定资产进行融资的业务,这是对传统融资租赁模式的补充和完善。

  2. 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收取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用于降低风险和提高交易安全性。

三、其他重要变化:

  1. 注册资本要求提高:新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从之前的5亿元人民币提高到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 引入分类监管制度: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差异化监管,根据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情况分为A、B两类,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支持政策。

四、案例分析:

以某大型制造业集团为例,该公司计划引进一批先进的生产线,但自有资金不足且银行贷款门槛较高。通过与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合作,该集团可以将现有厂房内的部分生产设备抵押给租赁公司,然后由租赁公司向制造商支付货款,并将这些设备出租给该集团使用。这种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不仅为客户解决了资金难题,还帮助其实现了设备的升级换代。

五、总结: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更新,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方向,为其在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内发挥作用奠定了基础。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金融租赁公司将能够在更多行业和企业类型中推广租赁业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同时也将进一步丰富我国的金融产品体系,提升金融市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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