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责任的界定与承担:民法典中的解析"
共同侵权责任的界定与承担:民法典中的解析
共同侵权责任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涉及到多个主体因共同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在中国《民法典》中,对于共同侵权责任的界定与承担有着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法律条文出发,结合相关案例,对共同侵权责任的界定与承担进行解析。
一、共同侵权责任的界定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观上有共同的侵权意图,客观上有共同的侵权行为,并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责任形式的特点是连带,即受害人可以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请求全部赔偿,被请求的共同侵权人不得以超出自己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偿。
二、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在实践中,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通常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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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有无共同的侵权意图。如果多个主体之间存在共同的侵权意图,即使他们的行为方式不同,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例如,甲、乙两人共同策划盗窃丙的财物,甲执行盗窃行为,乙进行望风,即使甲、乙的行为方式不同,但他们的主观上有共同的侵权意图,因此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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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有无共同的侵权行为。即使主观上没有共同的侵权意图,但如果多个主体的行为客观上共同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例如,甲、乙两人分别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排放污染物,但由于排放的污染物性质相同,最终共同导致了丙的农作物受损,甲、乙虽然没有共同的侵权意图,但他们的行为客观上共同导致了损害,因此也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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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事实的认定。共同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存在损害事实,如果没有损害事实,即使有多个主体的共同行为,也不构成共同侵权。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乙两人共同策划并实施了盗窃丙的财物的行为,甲负责盗窃,乙负责销赃。丙发现财物被盗后报警,甲、乙被捕。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的规定,甲、乙应当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甲、乙两人分别在自己的工厂排放污染物,导致丙的鱼塘受到污染,鱼类大量死亡。经查明,甲、乙排放的污染物性质相同,共同导致了丙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的规定,甲、乙应当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四、结论
共同侵权责任的界定与承担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多个主体因共同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在中国《民法典》中,对于共同侵权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主观上有无共同的侵权意图、客观上有无共同的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来判定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并据此确定共同侵权人的责任。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理解共同侵权责任的界定与承担在实际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