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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姓名权、名称权保护全面升级"

2024-12-09
来源: 必有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其中,对姓名权、名称权的保护进行了全面升级,进一步明确了侵害行为的认定标准,加大了侵权责任的处罚力度,并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结合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对民法典中姓名权、名称权保护的新规进行解读。

一、姓名权、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自然人的姓名权。”第1013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禁止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

根据上述规定,姓名权、名称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1014条对侵害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侵害姓名权、名称权: (一)盗用他人姓名、名称; (二)以他人的名义从事活动,足以引起公众误解; (三)其他侵害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上述规定中的“其他侵害行为”是一个开放性的条款,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新型侵害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明星姓名被他人注册为商标

某明星发现自己的姓名被一家公司注册为商标,用于商业宣传。明星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姓名权,遂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明星姓名权的侵害,判决该公司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明星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公司名称被他人使用混淆市场

某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另一家公司,使用与其极其相似的名称,导致消费者混淆。经调查,这家新公司成立时间较晚,且在行业内知名度较低,存在故意利用原公司知名度的嫌疑。原公司提起诉讼,法院认定新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公司名称权的侵害,判决新公司停止使用该名称,并赔偿原公司的经济损失。

四、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一旦认定存在侵害行为,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如果侵害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侵权人还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结语

民法典对姓名权、名称权的保护进行了全面升级,不仅明确了侵害行为的认定标准,还加大了侵权责任的处罚力度。这一系列新规的实施,有助于维护人格尊严,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当自己的姓名权、名称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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