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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条款详解与实际案例分析》

2024-11-05
来源: 必有法律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条款详解与实际案例分析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在线上的活动日益频繁。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201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以及配套实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本文将对这些法律文件中的关键内容进行解读,并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其实际应用情况。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涉及网络的条款解析

(一)总则部分

  • 第七十六条 【网络素养教育】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在网络使用方面的责任,包括对未成年学生的网络素养教育和管控措施。例如,某校实施了一项“无手机校园”计划,要求学生在上课期间必须将手机存放在指定的储物柜中,以防止分心和不必要的干扰。

(二)家庭保护部分

  • 第十七条 【监护人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信息网络上安装未成年人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这表明家长有义务采取技术手段来保护孩子的上网环境,比如安装过滤软件或设置网络访问限制。例如,一位母亲发现她的孩子在深夜偷偷玩在线游戏后,她决定在家里所有的设备上启用家长控制功能,以确保孩子只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可以使用互联网。

(三)社会保护部分

  • 第六十八条 【预防网络欺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的宣传,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 第七十条 【不适宜信息的禁止传播】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这两条规定强调了社会各界在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方面所承担的角色。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以及网络平台的内容监管责任都得到了明确的界定。例如,一家社交媒体公司在其平台上推出了一项新功能,自动检测并标记那些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帖子,以便及时删除或添加适当的警示标签。

(四)政府保护部分

  • 第八十一条 【网络沉迷防治机制】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
  • 第八十二条 【监督检查】国务院公安、网信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指导监督网络运营者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制定修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网络保护的相关规则和行为准则,指导监督网络运营者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对其收集存储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定期巡查并处理违法有害信息和事故隐患,指导监督网络运营者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建立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审核、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等网络安全与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指导监督网络运营者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定期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健康检查。

这部分详细阐述了政府部门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包括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技术支持等方面。例如,在一次针对非法向未成年人出售暴力游戏的调查行动中,公安机关联合相关部门查封了一批违法违规的网络店铺,并对涉案人员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五)法律责任部分

  • 第一百二十十七条 【违反网络保护的法律责任】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该条款明确了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的严重后果,为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威慑。例如,在某起侵犯儿童隐私案件中,一家科技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收集和使用未成年用户的个人信息,被依法处以巨额罚款,并被勒令停止相关业务。

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

(一)网络素养培养

  • 第十五条 【网络素养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充分运用国家和地方课程资源,将网络素养纳入不同年级的教学内容,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念,提升网络文明素养,养成良好网络行为习惯。

这一条强调了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系统的网络素养教育的重要性,有助于他们形成健康的网络使用态度和方法。

(二)网络欺凌治理

  • 第十八条 【网络欺凌治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侮辱、诽谤、威胁未成年人或者恶意扭曲、损害未成年人的形象。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并为受欺凌未成年人提供保护。

这条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使其免受网络欺凌的危害。同时,也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即在收到投诉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三)个人信息保护

  • 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应用程序开发管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特别关注了对于年龄较小、缺乏足够判断力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确保他们在使用网络服务时的个人信息得到严格的安全保障。

(四)网络沉迷防控

  • 第三十二条 【网络沉迷防控】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采取技术措施,限定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频率、充值额度等,并将未成年人注册账号、登录时间、使用时长等信息保存至少六十日。

这条规定旨在减少未成年人过度依赖网络游戏的情况发生,同时也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在技术层面采取措施,实现有效的防沉迷效果。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涵盖了从家庭到学校再到社会的各个环节。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需各方共同努力,确保相关法律条款得以有效落实,从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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